案情简介
2019年9月6日,朱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罪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律师意见
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认为林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朱某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社会危害小。朱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朱某在金聚和有限责任公司仅仅只是一个小职员,完全听从领导的支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而且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所知的情况。
二、朱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而且朱某此前在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由于朱某初中毕业,文化素质较低,仅以为他是在正常工作,领取工资,根本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取保候审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朱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并非刻意违法,因此社会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三、对朱某取保候审,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严格正确执行法律、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获得良好法律效果的要求,更是确立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
如果偏重打击犯罪而不注重保障人权,则无法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无法获得公正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朱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侦查机关依法批准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恳请侦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对黄某作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