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林某涉案,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取保候审

2023-12-28 18:18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22时,林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咸阳市西安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认为林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向咸阳市渭城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且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之前并不知晓该肉毒素系假药,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意图,同时林某也并未大量购买,销售肉毒素,其行为具有偶然性,没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小,认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林某被拘留后在公安机关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民警查清案件事实节约了司法资源,无任何隐瞒。


同时,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自己的行为诚恳悔过。犯罪嫌疑人本意并不是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因为一时意识不清醒和法律意识淡薄才发生此案。


比起那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小。犯罪嫌疑人在本案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司法处罚,严格遵守社会秩序。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林某取保候审、将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因此希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办案结果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黄某作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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