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8月份,与黄某经济合作的天津隆盛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天津华盛恒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工程投标资金在平安银行办理贷款,但平安银行对贷款公司的经济实力有要求,公司负责人找到黄某让其找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高的销售额以实现从平安银行办理贷款的目的。
2017年8月黄某从他人(翁姓男子)处取得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6万元左右,其中税款6万元,只报销2张发票抵扣税款3万元左右。后因与公司的合作项目开展不顺,黄某与两公司终止了合作,至案发时再没有联系。2019年8月23日,黄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律师意见
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认为黄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向澄城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根据黄某所供述的事实,在侦查机关侦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中,黄某确实实施了介绍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其介绍开票的行为是受公司的委托,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向提供发票的人(翁姓男子)支付过信息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其开票主观目的是为公司办理贷款,不是为了抵扣税款,主观犯意小。
黄某平常遵纪守法,刑拘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黄某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坦白的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涉及的行为。因其小学文化程度且不识字,法律意识淡薄,在介绍开票行为中并不知道是犯罪行为。在刑拘后能意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其属于初犯、偶犯,对犯罪嫌疑人黄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希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黄某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暴力性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的挽救涉嫌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羁押至今,黄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也真诚悔罪。其家属也于2018年8月28日将抵扣的税款全部交还国家机关,真诚的弥补对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失及危害。希望贵局能够考虑,变更羁押措施,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有利于彰显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处理结果
澄城县公安机关对黄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